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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要求,太原海关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签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太原海关各相关隶属海关电子邮件及联系人电话:

  太原机场海关:tyjchgcyk@163.com

  联系人:高临峰  139******6841

  武宿海关:69543152@qq.com

  联系人:王春霞  134******2116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