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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检验检疫局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1、目的

为规范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山西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的采信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质检总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经验的要求,结合山西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对列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的采信工作及对采信工作的监督管理。

2.2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工业产品原则上不予实施采信:

a、国际援助的进出口防灾救灾物资;

b、国际捐赠的进出口社会福利物资;

c、国家实施跨境政府采购的进口货物;

d、其他国家质检总局明确发布的不予实施采信的进出口工业产品。

3、职责分工

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局、筹备组、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各业务单位)负责所辖地区相关产品的采信专业需求提出。

4、关键术语和定义

 工业产品:指除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以外的工业化生产的商品。

采信: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根据收发货人提交的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及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对进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评估”的合格评定活动,确保其合格评定结果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活动。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指对进口工业产品在装运前检验、口岸检查、到货检验、后续监管等环节中对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防止欺诈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实施监管的全过程;对出口工业产品在原辅料检验、成品出厂检验、装运前检验、口岸检查、追溯调查等环节中对其质量安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监测规定的要求实施监管的全过程。

品牌商:指持有进出口工业产品销售品牌的权利人。

制造商:指进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

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工业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工业产品的制造商。

出口商:指从境内出口工业产品到中国境外的企业。出口商视同为工业产品的制造商。

经营商:指包括品牌商、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以及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收发货人。

5、实施采信的检验机构

山西检验检疫局对予以采信其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被采信机构)实施自愿登记及公示、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等管理措施。

被采信机构应当是不会受到进出口工业产品的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涉及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活动的利益相关方不正当影响的检验机构,包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被采信机构包括以下两种检验机构:

(一)独立于进出口工业产品的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涉及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活动的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存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属于出口工业产品的关联方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受到各关联方不正当影响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方检验机构。关联方检验机构只能申请关联方所属品牌或自行生产的出口工业产品的被采信机构资质,且应当建立并通过CNAS认可的ISO17025体系,认可范围包括相关工业产品技术法规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被采信机构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业务许可或未向山西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或已申请但未通过登记程序,各业务单位不得采信其在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出具的检验结果。

    被采信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进出口工业产品采信要求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和客观地开展检验活动,对在检验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工作风险和质量安全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被采信机构应当完整记录检验全过程,保留相应检验原始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检验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6、采信要求

6.1结果采信由报检人自愿选择,并提出申请。

6.2各业务单位对拟实施采信的进出口工业产品,在相关质量安全监管环节制定相应的检验结果采信要求,包括商品范围、适用的技术规范、提交检验结果的时限、用于符合性评估的检验项目以及相应检验方法或抽样方案等内容,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

6.3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经总局批准后发布采信公告。

6.4采信要求应当在其被制定并公告后的90天后生效。

7、进出口采信

7.1符合性声明

进出口工业产品的进出口商或品牌商应当在进出口前签发该批货物的符合性声明,承诺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该批进出口工业产品符合合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b.声明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型号规格及相对应的批次编号或产品序列号码。

c.制造商名称、生产地点和生产时间。

d.将在采信要求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以下简称采信依据)。

e.对声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在相关质量安全监管环节中因质量安全问题所引发的销毁、退运或召回责任。

以电子商务等方式直接交付中国消费者的产品,由进出口工业产品的制造商、品牌商或其授权的电子商务运营商负责签发符合性声明。

7.2合格保证

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报检时提供符合性声明。各业务单位根据符合性声明对货物实施合格保证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准予采信;不符合审查要求或进口工业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符合性声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7.3采信依据的提供

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采信要求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采信依据。

7.4符合性评估

各业务单位根据采信依据对货物实施符合性评估,符合要求的准予采信。

不符合采信要求的应当由各业务单位对该批货物实施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实施合格评定。

8、被采信机构管理

8.1资质要求

第三方检验机构申请被采信机构资质的,应当取得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

8.2登记申请

被采信机构资质申请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工作。

8.4登记申请材料

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关联方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申请机构)在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满足本规范8.1条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相关产品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名单,提供其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材料,以及下列可证明其独立从事检验活动的管理制度等,并确保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一)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来自关联方不正当影响的内部控制文件;

(二)当任何关联方企图隐藏检验结果或对检验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时,有责任立即告知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各检验检疫机构;

(三)对于不正当影响的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保密方式报送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各检验检疫机构。

关联方检验机构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范围承诺:其签发的检测报告仅针对该关联方自行生产、组织生产或其合格供应商分包生产的产品,并在承诺中列明适用的分包商清单;

(二)培训文档及记录:包括关联方检验机构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及培训程序等,以及参加培训的员工名单及其签名;

(三)关联方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图,包括所有人员姓名(含聘用员工)及其与组织的雇佣关系。如果存在说明该关联方检验机构在关联方拥有的组织中的隶属关系,还应当提供更大范围的组织结构图。

登记申请材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交山西检验检疫局。

8.5登记公示

对登记申请机构提交的所有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予以审核,对满足本办法第8.4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确认其为被采信机构,并及时在山西检验检疫局网站上公示该被采信机构的名称及技术能力范围。

对经审核无法满足本办法第8.4条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公示。山西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机构,登记申请机构可在补齐相关材料或相关条件成熟时再次申请。

山西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可以对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登记申请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登记申请机构的责任。

8.6登记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采信机构应当及时向山西局质量安全监管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对符合变更要求的,登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被采信机构的公示目录及技术能力范围。

(一)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或股权结构变更的;

(三)申请扩大自愿登记的技术能力范围的;

(四)因主动退出、暂停或撤销导致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8.7对被采信机构的日常监管

山西局各业务单位对被采信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引入分类管理理念,拟定对被采信检验机构实施A、B、C三级管理,对A类被采信机构每月实施不低于10%批次的事中监管,对B类被采信机构每月实施不低于20%批次的事中监管,对于C类被采信机构每月实施不低于50%批次的事中监管。事中监管包括对被采信机构检验鉴定过程的监督评估、检验过程记录审核。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通过登记程序后,初次等级均设定为B类。根据对被采信机构的事中监管评估结果,对被采信机构实施周期评估,对被采信机构监管等级实施动态调整或采取暂停、取消公示的退出措施。

被采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配合实施日常监管。对于被采信检验机构不配合导致日常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山西检验检疫局可以将其作为暂停该被采信机构登记公示的理由。

8.8文件审查

被采信机构必须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保留以下记录并保持清晰可辨,同时应当确保任何记录可以在48小时内提交给山西检验检疫局以配合文件审查:

(一)所有申请登记的原始材料和证明文件应当予以长期保存,直至相关材料更新或该被采信机构不再列入登记公示目录为止。

(二)自公示之日起,被采信机构的所有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说明、标准、手册、指南和参考数据,必须保留至少五年。

(三)自检验进行之日起,所有基于采信目的的检验报告、证书及相关检验记录必须保留至少五年。

(四)当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由被采信机构作为主承包商委托分包商执行时,主承包商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必须附加分包商的检验报告。

(五)当被采信机构提供给委托方的检验报告不同于采信依据时,被采信机构必须将提供给委托方的报告保留至少五年。

当文件审查时上述文件不是中文形式,被采信机构必须备份非中文的原本,在48小时内提供给山西检验检疫局可查,且应当自山西检验检疫局要求之日起,在15个自然日内提供该记录的中文译本。

8.9现场检查

山西检验检疫局通过定期年审、抽样比对、飞行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根据日常检查计划、投诉举报或调查等实际需要,及时通知被采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进入被采信检验机构从事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相关的工厂、仓库、实验室,或者市场销售的产品的生产、测试、储运的地点;

(二)以合理的方式,检查与被采信机构从事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相关的工厂、仓库、实验室,或者产品被生产、测试、储运等与产品安全相关的地点;

(三)核查按本办法规定需要保存的相关文件、记录、标签,以及与产品的生产、测试、储运、销售、接收相关的或者有助于判断任何个人或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要求的相关材料,并获得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按照投诉举报、调查的相关信息,现场通过询问、记录、索取资料等方式,验证投诉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8.10退出机制

山西检验检疫局对被采信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包括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主动退出,是指经登记并公示的被采信机构主动向山西检验检疫局申请退出部分或全部登记范围。

强制退出,是指山西检验检疫局对查实的被采信机构的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暂停或取消登记公示的惩罚性措施。

8.11主动退出

经登记并公示的被采信检验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动中止其登记的任何部分,并在中止起始日期前1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山西检验检疫局。告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采信机构名称以及提交申请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二)中止登记公示的技术能力范围。

(三)中止的起始日期。

(四)被采信机构必须声明,已经知晓如欲恢复中止的登记范围则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五)提交申请的负责人应当为被采信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

在收到并审核被采信机构提交的主动退出告知后,山西检验检疫局将更新公示信息,并自告知中注明的日期起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检验结果。

当被采信机构主动退出登记,山西检验检疫局仍可以对其在登记公示期间可能涉及的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8.12暂停登记公示

发生以下情况时,山西检验检疫局可以暂停该被采信机构登记公示范围内的任何部分:

a.根据本办法第8.7条的规定,被采信机构不予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日常检查或调查。

被采信机构的“不配合”指的是,该机构不响应检验检疫机构的问询或要求,或响应的方式反应迟钝、避重就轻、涉及欺骗、隐瞒,或者不配合现场检查、投诉举报调查。

b.被采信机构不如实出具检验结果或提供给委托方的采信依据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

c.被采信机构发生本办法第8.6条规定的登记变更事项而未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

d.被采信机构未按本办法第8.15条规定向登记受理部门提供年度工作报告,或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存在虚假信息的。

e.被采信机构未按本办法第8.16条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或披露的信息不实并误导委托方及社会公众的。

f.被采信机构擅自将相关检验业务委托或转让给其他未经登记公示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暂停登记公示持续至被采信机构采取了避免惩罚性措施的必要行动且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并经登记受理部门解除,或者登记受理部门取消对该被采信机构的登记公示为止。

8.13取消登记公示

当被采信机构接受了关联方对该机构施加的不正当影响,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或损害了检验过程的完整性或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并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查或调查核实后,山西检验检疫局可以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对该机构采取取消登记公示的惩罚性措施。

当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立即取消对被采信机构的任何部分的登记公示。

自取消登记公示之日起,登记受理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被采信机构的登记申请。

8.14惩罚性措施的公布

登记受理部门对外公布最终惩罚性措施,包括惩罚原因、惩罚性措施的种类、范围和时限。

公布最终惩罚性措施后,登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其指定网站上列出实施登记公示的被采信机构目录。

8.15工作报告制度

被采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辖区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之前汇总报送至山西局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不合格情况汇总、投诉和赔偿情况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8.16信息披露制度

当被采信机构发生本办法第8.6条所列登记变更事项或财务变化、经营状况和其他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且可能影响委托方利益或采信工作质量,被采信机构应当及时向山西检验检疫局主动报告,并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9、采信管理

9.1采信依据的内容

采信依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初次签发检验报告或证书的日期。

b.检验报告或证书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型号规格及相对应的批次编号或产品序列号码。

c.按照采信要求规定的相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所列明的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如采信要求明确检验方法或抽样方案等其他内容的,应当同时列明。

d.检验地点、检验时间和对检验结果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条件,以及负责保留检验记录的联络信息。

如检验报告或证书仅针对样品检验,可以不列明批次编号或产品序列号码,但采信依据仅在初次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9.2采信依据的调查

山西检验检疫局对采信依据实施调查并核实后,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经营商或被采信机构的责任。

当发现被采信机构工作质量问题或因受到不正当影响而发生有违公正独立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8.12条至第8.14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当发现相关经营商有对被采信机构施加不正当影响或在提供采信依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取消采信其提供的其他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采信依据,并由山西局各业务单位对其经营的进出口工业产品实施检验。

当发现相关经营商或被采信机构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符合性判定

对于经审核合格的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同时依据检验鉴定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实施符合性判定,并根据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9.4计收检验检疫费

我局对进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采信的,不再收取品质检验费。

10、相关文件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447号令)

 

 

 

编制部门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质量监督管理处



文件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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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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