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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海关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减免税管理规定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享受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监管要求,现将此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三)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一)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四、关于减免税手续办理

(一)接受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负责出具《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接受进口物资证明》)。

(二)对于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由受赠人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境外捐赠函(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接受进口物资证明》等文件材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直接捐赠物资日期,适用受赠人接受捐赠的日期。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物资,由相关部门确定的进口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需要提交原件或纸质材料的,可先向海关提交扫描件电子数据,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

五、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进口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进口地海关凭证验放。

七、免税进口的上述捐赠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八、对有关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已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 

九、符合前述第一条所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