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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2018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署务会精神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管理的通知》(署法发〔2018〕233号)要求,现就精简监管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海关总署关于做好精简单证相关工作的文件,严格落实海关总署第240、241、243号令,明确精简单证的原则、要求,吃透每一件规章修订的具体内容,明确每项业务修改的具体要求,全面、精准掌握精简内容,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请各部门(单位)对照总署有关精简单证的相关工作要求和总署最新修订的规章对本部门(单位)相关业务进行梳理,确保做到:

1、 除因安全保密需要无法联网的监管证件外,对于进出口环节海关与相关证件主管部门实施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操作规程时,不得要求企业向现场海关“提供”“提交”“递交”“出具”“交验”有关监管证件,要按照总署新修订的规章以及实施联网核查有关公告的规定,设定与联网比对验核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和作业流程;

2、对于退出验核和予以取消的监管证件,海关在通关环节不再验核,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内部操作规程时,对于此类证件不得在进出口环节设定验核要求;

3、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内部操作规程时须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自行设定监管证件或者带有监管证件属性的相关单证;

4、各部门(单位)对于其他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巩固改革成效,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

三、各部门(单位)要保持高度敏感性,秉着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原有规范性文件或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在工作实践中切实落实精简监管证件有关要求,确保工作到位,避免执法风险。


 

 

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联系人:吴冬花,电话:71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