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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一处关于再次明确进口“提前申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综合一处通知〔2019〕 127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部门、各单位:

推广应用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模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74号)明确了“提前申报”业务的管理要求。为有序推进该项业务模式,总署分别于2019年1月、3月和9月印发了《综合业务司关于有序推进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合函〔2018〕48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综函〔2019〕107号)和《综合业务司关于再次明确“提前申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综合函〔2019〕194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相关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工作意义,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隶属海关须严格按照《综合业务一处关于有序推进进口货物“提前申报”的通知》(综合一处通知〔2019〕11号)要求,有序推进“提前申报”业务,特别要秉承通关便利化的初衷,充分尊重企业自身意愿,严禁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性手段。

(二)请各隶属海关认真落实《综合业务一处关于实施“主动披露”制度和建立容错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合一处通知〔2019〕43号)中关于“提前申报”容错机制的有关要求,按照适用范围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要开展自查对发现违反上述两项要求的要及时做好整改,并做好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各部门各单位推进过程中要聚焦企业反映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的获得感和满足感。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综合业务一处。

特此通知。



 

 

综合业务一处

2019年9月27日


 

  (联系人:顾帅,电话:7119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