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slj-2020-0028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4-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晋中市商务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晋中市商务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其他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职能科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二)本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及政策指导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以及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四)行政许可项目;
(五)行政处罚事项;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公务员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定职责在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等以规定方式公开;还应当定期将办理结果以规定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九条 各职能科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将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查询。
第十条 本局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及各职能科室的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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