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slj-0001-001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市商函〔2024〕69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晋中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各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商消费函〔2024〕335号)和《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置换更新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商消费函〔2024〕353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7月2日印发《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晋中市商务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中市公安局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汽车报废更新。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第二条 汽车置换更新。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企业名单山西省商务厅官网可查询)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晋中市内汽车经销商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并在省内上户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具体如下:对置换并购买20万元及以上燃油车和新能源车的消费者分别给予1.6万元、1.8万元补贴;对置换并购买20万元以下燃油车和新能源车的消费者分别给予1.3万元、1.5万元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符合第一条要求,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拟申请二手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完成二手车交易并购买新车上户后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云闪付APP”-“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专区”提交申请补贴相关资料。
(一)二手车交易。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含)的乘用车,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购买新车。个人消费者在晋中市汽车经销商购买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车,由汽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资料上传。由消费者登录“云闪付APP”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专区,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新车和二手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提交消费者本人身份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及二手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车的车辆照片和行驶证等资料,填写申请补贴款的入账银行卡账户等信息。9月27日(含)二手车交易后,需提供二手车车辆照片、行驶证、交易后的车辆登记证书等。
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过户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省内备案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市内汽车经销商开具;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须为个人消费者提供二手车交易过户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复印件。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需在山西省内办理完成新车上户登记。
参加申请补贴的二手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个人消费者购买同一辆新车不能同时享受报废更新补贴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一辆二手车只能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第六条 汽车报废更新审核。由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牵头受理(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准)申请材料,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信息资料真实性以商务部系统自动对比为准,对系统比对有争议的材料,由市商务局函询公安、工信等部门,相关部门做好核查解释回复,支持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汽车报废更新由市商务局负责人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需提交户籍证明信息,加盖户籍证明公章。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和未完成资料补正的,不予办理补贴。
第七条 二手车置换审核。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委托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银联)做好资料受理、审核、补贴发放工作。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云闪付APP”比对有争议的材料,由市商务局函询公安、工信等部门,相关部门做好核查解释回复,支持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汽车置换更新审核期间消费者可以通过“云闪付APP”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平台”查询审核进度。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需提交户籍证明信息,加盖户籍证明公章。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和未完成资料补正的,不予办理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省共担。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每月25日前将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审核发放补贴情况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第九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不得指定汽车经销商和二手车企业,不得指定汽车品牌。市商务局及时在官网更新已备案报废车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企业名单,公安、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备案企业顺利出具相关手续,积极推动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牵头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0354-2414027),同时各县(区、市)、开发区同步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电话热线见附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市)、开发区对属地企业做好监管,处理好投诉咨询,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一辆新车多次申请补贴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次补贴资金是个人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享受了汽车经销商折扣让利基础上,财政资金给予个人消费者的进一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个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享受补贴。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各县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
附件:
各县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
序号 | 县(区、市) | 电话号码 | 备注 |
1 | 榆次区 | 0354-3368214 | |
2 |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 0354-3368996 | |
3 | 太谷区 | 0354-3516821 | |
4 | 祁县 | 0354-5225593 | |
5 | 平遥县 | 0354-5868015 | |
6 | 介休市 | 0354-7232699 | |
7 | 灵石县 | 0354-7618700 | |
8 | 榆社县 | 0354-6622113 | |
9 | 左权县 | 0354-8636243 | |
10 | 和顺县 | 0354-8122852 | |
11 | 昔阳县 | 0354-4122659 | |
12 | 寿阳县 | 0354-462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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