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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7年中秋国庆两节 和十九大期间开展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经济和商务粮食局、开发区经发局:

2017年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好两节和十九大期间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节日期间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节日期间,群众购物消费集中,是各类违法违规经营的多发期和高发期。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环节监管职责要求,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强化综合监管,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到位,确保市场秩序平稳有序,群众消费安全放心。

二、检查目的

通过此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责任,做好发卡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预付卡发行服务行为,加强银行存管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好《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

三、检查内容

(一)备案管理工作。检查人员应比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认真核实备案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与备案资料一致;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购卡章程、协议是否齐全;资金存管协议是否有效;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是否有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集团发卡企业是否有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是否有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的发卡企业,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发卡企业,应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规范预付卡发行服务行为。发卡企业应严格执行三项制度要求,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并应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四至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银行存管资金管理。发卡企业应落实资金存管,并控制好发卡规模,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发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业务报表报送工作。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发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业务处理系统管理。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发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部门、责任人和具体工作联系人,细化责任分工,逐行逐业,真抓实查。

(二)加强媒体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扩大《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发卡企业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管理办法》要求,营造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检查,积极反馈情况。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要保持与市商务粮食局的沟通联系,对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商务粮食局,以利于尽快研究解决。

节后,请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监管工作总结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电子版上报市商务粮食局市场监督科。

联 系 人:任慧

联系电话:3106920  

邮箱:jzjg301@163.com

 

 

 

 

晋中市商务粮食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