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调查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25〕8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商务部紧密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商务工作“三个重要”定位,结合近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对2022年1月印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发布日起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商 务 部
2025年1月20日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5年1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6
二、报表目录9
三、调查表式10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CBN表)10
(二)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基本信息(CB1表)11
(三)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基本信息(CB2表)12
(四)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完成情况(CB3表)13
(五)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完成情况(CB4表)14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方人员构成及变化情况(CB5表)15
四、主要指标解释16
五、附录19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标准参照:国际工程新闻记录)19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GB/T 4754-2017)22
(三)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界定23
(四)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24
(五)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25
(六)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25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调查对象
所有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中国企业和单位。
(三)统计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2.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为境外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开展相关规划、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项目管理和运营维护等活动。包括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运维等经济活动。
3.企业在国(境)外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承揽的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项目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统计。
(四)调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包括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CBN表)、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基本信息(CB1表)、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基本信息(CB2表)、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完成情况(CB3表)、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完成情况(CB4表)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方人员构成及变化情况(CB5表)。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新签铁路(公路)项目线路总里程、新签电力工程项目装机容量、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等。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其中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6)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七)组织实施
1.组织方式: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管理的有关在京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八)报送要求
1.月后10日内,由调查范围内企业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ecomp.mofcom.gov.cn)--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填报前一个月的数据。每年5月31日前,填报上年度CBN表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发布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3.本制度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相关标准制定。
4.本制度涉及的人员构成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
(九)质量控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签约单位应协调好下属分包单位的数据填报工作,避免重报、漏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2.企业要认真履行填报义务,明确统计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报统计数据。企业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培训,将学习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将不定期对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5.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坚决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6.商务部制定《商务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和真实性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本辖区或下属企业的统计数据开展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十)监督检查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要求,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典型统计违法行为,可将线索和相关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移送国家统计局依法办理。
2.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统计检查。
(十一)统计资料管理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跨境数据信息管理,遵守境内外数据信息保护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收集、存储、使用统计数据信息。
4.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十二)统计资料公布
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定期发布,月度数据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等。
2.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修订,对外提供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三)统计信息共享
经批准对外发布的数据,可按照协定方式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共享责任人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四)使用名录库情况
无。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CBN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 | 年报 |
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
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 年后5月31日前, 网络传输 | 10 |
CB1 | 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基本信息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10日前, 网络传输 | 11 |
CB2 | 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基本信息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 |
CB3 | 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完成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 |
CB4 | 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完成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4 |
CB5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方人员构成及变化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5 |
三、调 查 表 式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
|
| 表 号:CBN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企业(单位)名称: |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企业性质:□公有控股经济/□非公有控股经济 |
| 计量单位:万元人民币、人 |
2 0 年 | ||
指标 | 单位 | 数值 |
甲 | 乙 | 1 |
资产总计 | 万元人民币 |
|
负债合计 | 万元人民币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万元人民币 |
|
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人民币 |
|
其中:对外承包工程营业收入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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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利润总额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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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利润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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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纳税总额 |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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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占比 | % |
|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占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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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员工数量 | 人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反映报告年度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
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基本信息
| 表 号:CB1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企业名称: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企业性质:□公有控股经济,□非公有控股经济 | 计量单位:月 |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 |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项目实施地点(省或州) | 项目类别 | 项目承包方式 | 对外签约单位 | 对外签约单位是否为境外中资企业 | |||
大类 | 小类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庚 | 辛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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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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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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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业主名称 | 项目资金来源 | 项目备案编号 | 项目生效日期 | 项目合同工期 | |||||
壬 | 癸 | 子 | 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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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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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的基本情况。总包项目是指以中国企业或境外中资企业名义与业主(含中国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的企业)或外方总包商签订的境外工程项目,与外交部、商务部签订的驻外使领馆建设项目、对外援助工程项目视同总包项目(与之对应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开展的工程项目,暂不纳入统计)。
2.本表由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签约企业于月后1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由境内投资企业填报。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新签项目行业类别为“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中的公路、铁路项目,需在系统中填报“线路总里程”指标,计量单位为公里;项目类别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需在系统中填报“装机容量”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新签项目行业类别涉及节能环保清洁类的项目需在统计系统中选择项目所属细类见附录(三)。
4.项目承包方式:包括(1)传统承包方式,包括施工或总承包(含设计-建造、设计-采购-施工);(2)融资模式,指承包商提供融资服务的承包、总承包(如设计-采购-施工+融资);(3)投资模式,包括特许经营、公私合营、中方小比例投资类;(4)其他,除上述三种模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的主要来源,包括:业主自筹、项目所在国政府资金、国际金融机构拨款、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国内商业性质出口买方信贷、国内出口卖方信贷、中资企业参与投资、以资源换项目、其他等。
7.项目生效日期:指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发生效力的日期。
8.项目合同工期: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期折合月数填报。
9.项目备案编号:从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获取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中提取。境外中资企业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与外交部、商务部签订的驻外使领馆建设项目、对外援助工程项目不用填报。
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基本信息
| 表 号:CB2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企业名称: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企业性质:□公有控股经济,□非公有控股经济 | 计量单位:月 |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 |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项目实施地点(省或州) | 项目类别 | 分包项目获取方式 | 分包项目合同的中方总包企业名称 | 项目合同工期 | |
大类 | 小类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庚 | 1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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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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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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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度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分包项目是指与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中国企业或境外中资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的工程项目。
2.本表由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实施企业于月后1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
4.分包项目获取方式:包括(1)从上级企业集团以委托协议(合同)获取;(2)从成员企业以委托协议(合同)获取;(3)通过与其他工程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合同)获取;(4)其他方式获取(请备注说明)。
5.分包项目合同的中方总包企业名称:指与本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协议)的中国企业或境外中资工程企业名称。
6.项目合同工期: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期折合月数填报。
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完成情况
| 表 号:CB3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企业名称: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企业性质:□公有控股经济□非公有控股经济) |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
年 月
指标
项目 |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项目状态 | 新签合同份数 | 新签合同额 | 完成营业额 | 外派人数 | 月末在外人数 | 月末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 | 月末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 | 月末待执行合同余额 | |
总额 | 其中:非分包部分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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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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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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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的进展情况。
2.本表由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签约企业于月后1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由境内投资企业填报。
3.项目状态:包括进行中、暂停(需在统计系统中简要备注原因)、质保期、已完工。
4.新签合同额与完成营业额分别按对应的口径填报,非分包部分完成营业额指报告期项目完成营业额中扣除项目分包单位完成营业额后的金额。如包含“设计咨询”业务内容,需在统计系统内分别填报其中“设计咨询”部分的金额。
5.本表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月末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月末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按扣除分包单位相关数量计算。
6.月末待执行合同余额=项目新签合同额累计-完成营业额历史累计,该指标由系统根据企业历史填报数据自动生成。
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完成情况
| 表 号:CB4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企业名称: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企业性质:□公有控股经济□非公有控股经济) |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
年 月
指标
项目 |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项目状态 | 完成营业额 | 外派人数 | 月末在外人数 | 月末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 | 月末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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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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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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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度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的进展情况。
2.本表由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签约企业于月后1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由投资企业填报。
3.项目状态:包括进行中、暂停(需在统计系统中简要备注原因)、质保期、已完工。
4.完成营业额按与总包单位确定的对应口径填报。
5.本表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月末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月末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是指为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而派出、在外、雇用的相关人员数量。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方人员构成及变化情况
| 表 号:CB5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企业名称: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企业性质:□公有控股经济,□非公有控股经济 | 计量单位:人 |
年 月
项目名称/人员行业 | 上月末在外人数 | 本月末在外人数 | 当月派出人数 | 当月回国人数 | 当月国家(地区)间流动增减 |
甲 | 1 | 2 | 3 | 4 | 5 |
XX国家XX项目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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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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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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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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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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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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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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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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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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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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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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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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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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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方人员构成及变化情况。
2.本表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按照CB3表、CB4表口径于月后1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本表由企业在统计系统中与CB3表、CB4表一并填报。
4.国家(地区)间流动增减:是指已在外的对外承包工程人员从其他国家(地区)项目直接到本项目的人数变化。从其他国家(地区)流入本项目人员计增加(正值),从本项目转到其他国家(地区)承包工程项目人员计减少(负值)。
5.人员行业按照其在境外主要从事职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分别填报(见附录二)
四、主要指标解释
1. 对外承包工程的界定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大类:一般建筑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废水(物)处理项目、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危险品处理项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石油化工项目、通讯工程项目、采矿及其他。各小类见附录(一)。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 企业性质 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4. 新签合同额的界定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金额。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或外方总包商签订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驻外使领馆建设项目、对外援助工程项目以企业与外交部、商务部签订的合同额折美元计算。
(2)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3)新签合同额以万美元作为计算单位。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5)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可在现有项目名下新增合同份数和合同额,无需新增项目。
5. 完成营业额的界定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3)完成营业额以万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报告期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的平均汇率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6. 对外设计咨询 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境外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开展相关规划、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项目管理和运营维护等活动,是对外承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内容。
7. 项目实施地点 指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具体省份(州、地区或离项目实施地点最近的城市)。
8. 对外签约单位 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9. 项目生效日期 指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发生效力的日期。
10. 项目合同工期 指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期折合月数填报。
11. 业主 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12. 外派人数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13. 月末在外人数 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14. 月末雇用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 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用项目所在国各种劳务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5. 月末雇用第三国人员数量 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用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6. 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的统计原则
(1)本企业的境外企业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招用的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2)派往境外注册的承包工程项目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的常驻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17. 境外纳税总额 指填报单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在境外缴纳的各类税费总和。
18. 承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包括(1)传统承包方式,包括施工或总承包(含设计-建造、设计-采购-施工);(2)融资模式,指承包商提供融资服务的承包、总承包(如设计-采购-施工+融资);(3)投资模式,包括特许经营类、公私合营、中方小比例投资类;(4)其他,上述三种模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19. 分包项目获取方式 包括(1)从上级企业集团以委托协议(合同)获取;(2)从成员企业以委托协议(合同)获取;(3)通过与其他工程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合同)获取;(4)其他方式获取(请备注说明)。
20. 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 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的主要来源,包括:业主自筹、项目所在国政府资金、国际金融机构拨款、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国内商业性质出口买方信贷、国内出口卖方信贷、中资企业参与投资、以资源换项目、其他等。
21. 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的确定
(1)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可以根据合同文本进行拆分的,则分别进行分类项目统计。
(2)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无法根据合同额进行拆分的,则按项目主要类别(即合同文本中合同额比重最大的)进行工程项目分类统计。
(3)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含数据采集等)纳入“采矿及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4)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项目纳入“采矿及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22. 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分类的确定
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结合目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标准形成对外承包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分类。主要包括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水处理、海水淡化厂(水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废水(物)处理项目;危险品处理项目;电力工程建设中涉及核电、水电、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能相关项目的发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以及传统能源清洁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智能电网输配电工程等。
23. 线路总里程 指合同文本规定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总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以“公里”作为统计单位。
24. 装机容量 指该电站系统按合同文本规定安装达到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
五、附 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
(标准参照:国际工程新闻记录)
项目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大类、小类) | |
A | 一般建筑项目 |
1 |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场、市场以及商用办公楼等) |
2 | 政府办公设施 |
3 | 教育用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 |
4 | 监狱惩戒机构 |
5 | 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以及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场所建设) |
6 | 物流分销、仓储设施(包括各类仓库、商品分拨中心等) |
7 | 酒店、汽车旅馆、会展中心 |
8 | 多户单元住宅(包括供多户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
9 |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运动中心等) |
10 | 游乐场所、主题公园 |
11 | 宗教和文化设施 |
12 | 土地平整 |
13 | 其他 |
B | 工业建设项目 |
1 | 钢铁和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 |
2 | 化学品(非石油)厂建设(包括化肥厂等) |
3 | 制药厂建设 |
4 | 食品和饮料加工厂建设 |
5 | 纸浆和造纸厂建设 |
6 | 非金属矿物制品厂建设(包括水泥厂、石灰厂、玻璃厂等) |
7 | 其他 |
C | 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
1 | 汽车装配和零部件制造厂建设 |
2 | 半导体制造厂建设 |
3 | 电子装配厂建设 |
4 |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厂建设 |
5 | 其他 |
D | 水利建设项目 |
1 |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水资源循环利用) |
2 | 供水管线、沟渠建设 |
3 | 水坝、水库 |
4 | 防洪堤坝、海堤建设 |
5 | 打井工程 |
6 | 其他 |
E | 废水(物)处理项目 |
1 | 污水处理厂 |
2 |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
3 | 生活垃圾与农林牧渔废弃资源循环利用 |
4 | 工业固体废物、废气、废液处理 |
5 | 其他废水(物)处理 |
6 | 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利用(CCS、CCUS)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 |
F |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
1 | 公路(含高速公路) |
2 | 桥梁 |
3 | 港口及港口设施建设 |
4 | 机场(含航站楼) |
5 | 铁路(含地铁、轻轨及相关公共交通枢纽) |
6 | 其他 |
G | 危险品处理项目 |
1 |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
2 | 核废料处理 |
3 |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
4 | 空气净化设施 |
5 | 其他危险品处理 |
H | 电力工程建设 |
1 | 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和煤做为燃料的电厂) |
2 | 核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3 | 水力发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4 | 热电联产电厂(指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火力发电厂) |
5 | 风能发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6 | 太阳能发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7 | 生物质能发电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以秸秆、林业剩余物、生活垃圾等为原料) |
8 | 智能电网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智能电网技术服务等) |
9 | 传统能源清洁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包括化石料、热电联电站等的废气综合利用、地热能源高效利用等) |
10 | 储能(电化学、压缩空气等)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 |
11 | 绿氢制备、存储、运输、加工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 |
12 | 其他 |
I | 石油化工项目 |
1 | 炼油厂和石化厂建设 |
2 | 油气管线建设 |
3 | 海上石油平台建设 |
4 | 01-03项服务维护运转 |
5 | 其他 |
J | 通讯工程建设 |
1 | 广播电视转播塔施工 |
2 | 数据和网络中心建设 |
3 | 通讯传送架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
4 | 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 |
5 | 航空航天工程(含卫星发射等) |
6 | 其他 |
K | 采矿及其他 |
1 | 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 |
2 | 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
3 | 其他 |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GB/T 4754-2017)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A | 农、林、牧、渔业 |
B | 采矿业 |
C | 制造业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 | 建筑业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J | 金融业 |
K | 房地产业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 教育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T | 国际组织 |
(三)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界定
项目类别代码 | 对应项目小类 | 对应项目大类 |
D1 |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水资源循环利用) | 水利建设项目 |
E1 | 污水处理厂 | 废水(物)处理项目 |
E2 |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 废水(物)处理项目 |
E3 | 生活垃圾与农林牧渔废弃资源循环利用 | 废水(物)处理项目 |
E4 | 工业固体废物、废气、废液处理 | 废水(物)处理项目 |
E5 | 其他废水(物)处理 | 废水(物)处理项目 |
E6 | 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利用(CCS、CCUS)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 | 废水(物)处理项目 |
G1 |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 危险品处理项目 |
G2 | 核废料处理 | 危险品处理项目 |
G3 |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 危险品处理项目 |
G4 | 空气净化设施 | 危险品处理项目 |
G5 | 其他危险品处理 | 危险品处理项目 |
H2 | 核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电力工程建设 |
H3 | 水力发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电力工程建设 |
H5 | 风能发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电力工程建设 |
H6 | 太阳能发电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 | 电力工程建设 |
H7 | 生物质能发电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即以生物质及其加工转化成的固体、液体、气体为燃料的热力发电) | 电力工程建设 |
H8 | 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智能电网技术服务等) | 电力工程建设 |
H9 | 传统能源清洁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包括化石料、热电联电站等的废气综合利用、地热能源高效利用等) | 电力工程建设 |
H10 | 储能(电化学、压缩空气等)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 | 电力工程建设 |
H11 | 绿氢制备、存储、运输、加工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 | 电力工程建设 |
(四)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国家统计局2005年8月发布 国统字〔2005〕79号)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五)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 综合定报:
(1)内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 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年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六)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年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5年1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29
二、报表目录32
三、调查表式33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情况(LWN表)33
(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1表)34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人员构成和变化情况(LW2表)35
四、主要指标解释35
五、附录37
(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37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38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38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调查对象
所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中国企业和单位。
(三)统计范围
1.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3. 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4. 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四)调查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表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情况(LWN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1表)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人员构成和变化情况(LW2表)。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等。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六)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七)组织实施
1. 组织方式: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 报送渠道: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八)报送要求
1. 月后10日内,由调查范围内企业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ecomp.mofcom.gov.cn)--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填报前一个月的数据。每年5月31日前,填报上年度LWN表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2.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九)质量控制
1. 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报表填报义务,明确统计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报统计数据。企业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2. 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属本制度关键统计指标,企业应按月进行重点核实,及时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3.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培训,将学习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4.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将不定期对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5. 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坚决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6. 商务部制定《商务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和真实性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本辖区或下属企业的统计数据开展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十)监督检查
1.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要求,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典型统计违法行为,可将线索和相关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移送国家统计局依法办理。
2. 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统计检查。
(十一)统计资料管理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3.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4.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5.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跨境数据信息管理,遵守境内外数据信息保护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收集、存储、使用统计数据信息。
(十二)统计资料公布
1.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定期发布,月度数据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等。
2. 对外提供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三)统计信息共享
经批准对外发布的数据,可按照协定方式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共享责任人为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四)使用名录库情况
无。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LWN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情况 | 年报 |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年后5月31日前 | 33 |
LW1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 月报 |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 月后10日内 网络传输 | 34 |
LW2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人员构成和变化情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5 |
三、调 查 表 式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情况
|
| 表 号:LWN表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企业(单位)名称: |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企业所有制性质:□ 公有控股经济□非公有控股经济 |
| 计量单位:人民币万元、人 |
2 0 年 | ||
指标 | 代码 | 数值 |
甲 | 乙 | 1 |
资产总计 | 1 |
|
负债合计 | 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 |
|
营业收入总额 | 4 |
|
其中: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营收总额 | 5 |
|
当年利润总额 | 6 |
|
年末员工数量 | 7 |
|
培训支出 | 8 |
|
为境外劳务人员缴纳各类保险费用支出 | 9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反映报告年度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
| 表 号:LW1表 | |||||||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
|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
企业(单位)名称: |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计量单位:万美元、美元、人 | |||||||
2 0 年 月 | |||||||||
指标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外方签约单位 | 雇主名称 | 签约日期 | 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 |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 劳务人员实际 月平均工资 | 当月派出人数 | 月末在外人数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 | 2 | 3 | 4 | 5 |
合 计 |
|
|
|
|
|
|
|
|
|
XX项目 |
|
|
|
|
|
|
|
|
|
XX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 | |||||||||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 |||||||||
3.新签劳务人员工资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以“万美元”作为统计单位;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以“美元”作为统计单位。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人员构成和变化情况
|
| 表 号:LW2表 | ||||||
| 制定机关:商务部 | |||||||
|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
|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5〕9号 | ||||||
企业(单位)名称: |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计量单位:人 | ||||||
2 0 年 月 | ||||||||
项目名称/人员行业 | 上月末在外人数 | 本月末在外人数 | 当月派出人数 | 当月回国人数 | 当月国家(地区)间流动人员增减 | |||
甲 | 1 | 2 | 3 | 4 | 5 | |||
XX国家XX项目小计 |
|
|
|
|
| |||
农、林、牧、渔业 |
|
|
|
|
| |||
其中:渔船船员 |
|
|
|
|
| |||
农业种植 |
|
|
|
|
| |||
采矿业 |
|
|
|
|
| |||
制造业 |
|
|
|
|
| |||
其中:纺织服装 |
|
|
|
|
| |||
电子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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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加工 |
|
|
|
|
| |||
机械制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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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筑业 |
|
|
|
|
|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 |||
其中:海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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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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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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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厨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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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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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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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家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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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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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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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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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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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 | ||||||||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 ||||||||
3.上月末在外人数(1)除初次填写外,后续月份由上期数据结转,本月末在外人数由系统根据其余几项指标数据自动计算获取(2)=(1)+(3)-(4)+或-(5)。 |
四、主要指标解释
1. 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界定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行业一级分类执行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二级细类根据业务情况划分。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 外方签约单位 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国(境)外企业名称,外方签约单位若是中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中明确中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名称。
4. 雇主名称 指劳务人员工作的最终雇主。
5. 签约日期 指企业与国(境)外雇主签订合同的日期。
6. 派出人数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7. 月末在外人数 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8. 新签对外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 指企业与外方签约单位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发生变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并加以备注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9. 对外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报告期国(境)外签约单位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额。该数据获取困难的,可填报根据合同规定的报告期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该指标以美元计算。
10. 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 指报告月度劳务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月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月度雇主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务人员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月份劳务人员平均人数。
11. 企业所有制性质 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五、附 录
(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国家统计局2005年8月发布 国统字〔2005〕79号)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附件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源自1980年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等收费项目统计报表制度》,本次是统计制度第十八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总说明”部分
(一)完善“质量控制”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须坚决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二是明确商务部制定《商务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和真实性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本辖区或下属企业的统计数据开展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三是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增加“监督检查”部分。一是明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要求,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典型统计违法行为,可将线索和相关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移送国家统计局依法办理。二是明确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统计检查。
2、“调查表式”部分
(一)增加“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CBN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总体经营绩效。主要包括: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境外纳税总额、对外承包工程营业收入占比、年末员工数量等指标。
(二)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实际,结合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和分包项目特点,对原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原CB1表)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原CB2表)进行拆分,新增“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基本信息”表(CB1表)、“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基本信息”表(CB2表)、“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完成情况”表(CB3表)、“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完成情况”表(CB4表),并新增项目合同工期、月末待执行合同余额两项指标,综合反映对外承包工程签约企业、项目实施企业业务实际情况。同时取消原CB1、CB2表。
(三)取消原“对外设计咨询项目明细”表(原CB3表),将设计咨询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指标纳入“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完成情况”(CB3表)、“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完成情况”(CB4表)统计。
(四)取消“对外承包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明细”表(原CB4表)、“新签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原CB5表)、“新签电力建设项目明细”表(原CB6表),相关数据由“对外承包工程总包项目完成情况”表(CB3表)、“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完成情况”表(CB4表)自动生成。
(五)新增“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方人员构成及变化情况”(CB5表),反映项目中方人员行业构成和变化情况。
3、“附录”部分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和《节能环保清洁类项目界定》中分别增加3个类别:E6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利用(CCS、CCUS)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H10储能(电化学、压缩空气等)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H11绿氢制备、存储、运输、加工相关工程施工、运营与技术服务。将原项目分类大类K“其他”调整为“采矿及其他”。
附件2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一、“总说明”部分
(一)完善“质量控制”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须坚决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二是明确商务部制定《商务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和真实性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本辖区或下属企业的统计数据开展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三是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增加“监督检查”部分。一是明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要求,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典型统计违法行为,可将线索和相关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移送国家统计局依法办理。二是明确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统计检查。
2、“调查表式”部分
(一) 增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LWN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总体经营绩效。主要包括: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收入总额(其中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营收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年末员工数量、培训支出、为境外劳务人员缴纳各类保费支出等指标。
(二) 将原“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原LW1表)和“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原LW2表)进行整合,调整为“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人员构成和变化情况”(LW2表),综合反映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和月末在外人员行业构成和变化情况。
(三)将原“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原LW3表)表号调整为LW1表。